《宰殺鴨鵝用工業松香脫毛,父子齊領刑!》報道有后續——合作社被判賠85萬多元
今年2月24日,本報刊登《宰殺鴨鵝用工業松香脫毛,父子齊領刑!》的報道備受關注。近日,記者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因合作社的行為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健康權,被提起公益訴訟。法院對這起消費者權益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某養殖專業合作社支付懲罰性賠償款851170元,款項上繳至國庫。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判銷售額10倍賠償金
2015年2月15日,蔡某登記成立一家養殖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為蔡某。2017年11月開始至2018年2月7日,蔡某及其子在其經營的合作社宰殺家禽,使用工業松香和脫毛蠟的混合物對家禽進行脫毛,加工后的家禽銷售批發給周邊的檔口攤販銷往市場,非法銷售金額為85117元。2018年2月8日,該合作社被公安機關查獲,現場查獲工業松香及脫毛膏等物品一批。經鑒定,查獲的石蠟及松香類物質不能作為脫毛劑進行禽畜脫毛處理工藝。
2018年6月29日,揭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蔡某父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揭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8年7月17日,揭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蔡某父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0年6月,因社會公共利益仍處于受損害狀態,公益訴訟起訴人市人民檢察院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某養殖專業合作社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明知工業松香不能用于食品加工,仍使用工業松香對家禽進行脫毛處理后對外銷售,其行為已對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生命健康安全產生潛在損害風險,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依法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消費者除了可以向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故公益訴訟起訴人請求判令被告承擔其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價款十倍的賠償金,理由成立。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食品安全大過天,法官提醒勿觸碰底線
食品安全,對老百姓來說是“天大的事”。工業松香含有鉛等重金屬和有毒化合物,在高溫作用下給禽畜脫毛會通過禽畜皮膚滲透并殘留在其體內。人體吸收后會對肝臟和腎臟造成傷害,嚴重的甚至會致癌,國家明令禁止用于食品加工。
“案中合作社使用工業松香對宰殺的家禽進行脫毛處理并對外銷售,雖然其法定代表人蔡某已經承擔了刑事責任,但該合作社仍需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狈ü俳榻B,這起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案,讓違法者承擔銷售價款10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加重了違法成本,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犯罪分子及潛在違法者產生了震懾與警示作用,對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具有重要意義。法官提醒,食品安全底線不容觸碰,商販切莫為了利益鋌而走險,不然將付出沉重的代價。